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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应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策略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18-06-21 16:27:18

一、依法准确、及时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承包合同纠纷、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等具有可诉性,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三款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如果村民以违反民主议定程序为由,要求确认集体经济组织对外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如未达到成年村民的半数,则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二、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及时、审慎化解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往往涉及人多面广,特别是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案件,村民人数众多,容易引发群体性上访或恶性事件,因此,对该类案件要持审慎的态度。审理过程中,要多做疏导调处工作,尽量追求案结事了的效果。农村相对城市而言,社会结构较为稳定,做好调解工作,更有利于化解矛盾,平息纠纷。对确实违反民主议定程序,且双方协商不成的,应确认合同无效。同时,要注意区分过错责任,在原承包户反诉请求赔偿损失的情况下,对原承包方的合理投入及预期可得利益要予以保护。此外,要积极推广扩大案件的社会影响,做到审结一案、教育一片的社会效果。

三、准确把握、认定是否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如果发包方违反民主议定程序发包,法院应当认定承包合同无效。在认定是否经过民主议定程序时,可以参照一些成功地区的做法,如承包方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因其采取的方式是公开公平的,故不应认定违反民主议定程序。如果村民个人起诉,则应限定在个人利益受侵害的前提下;如是集体利益受到侵害,应村集体经济组织起诉,但如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行使权利,则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才可提起诉讼。对于确实违反民主议定程序,严重损害村集体成员利益的承包合同,应确认承包合同无效,但要对原承包方的合理投入及预期利益予以保护。

四、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新类型案件的前瞻性研判。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农村土地作出了重要决策,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因此,将有更多、更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推广和出现,如部分地区推行的连片耕种,破解了承包土地细碎化的先天不足,推动区域土地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经营。针对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可能出现的纠纷应加以前瞻性研究与应对,以保障新时代农村土地改革政策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