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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狗“耗子”京山作案被判刑

作者: 李吉平   发布时间: 2014-09-01 15:39:13

   

      近年来,各地盗窃、毒杀家狗案件频发,人民群众对此类盗窃行为极为愤慨,纷纷要求严厉打击。近日,京山县法院就公开宣判了一起盗狗案件,合伙盗窃6只家狗的三被告人雷某、姜某、郑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八个月,并处罚金。

2013年9月27日5时许,家住潜江浩口镇的三名被告人雷某、姜某、郑某驾驶一辆租来的上海大众朗逸小轿车窜至京山县孙桥镇沙岭湾村5组,用事先准备好的弓弩和毒镖将被害人聂桂忠所养的一只白色雪橇狼狗(哈士奇)射死后,装入后备箱内逃走。随后,三人又在孙桥镇草堰畈村、新岭村等地采取同样方法将姜培龙等人所养的5只狼狗射杀后装入后备箱内逃走。经鉴定,三被告人盗窃的6只狼狗价值共计4550元。当日上午,京山县公安局孙桥派出所民警和当地群众将在逃跑途中的雷某抓获,11月7日,被告人姜某在天门市鱼薪镇用毒镖打狗子时被抓获,2014年3月3日,郑某在家中被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将射杀的狼狗追回退还失主。庭审中,三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京山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采取破坏性手段多次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45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在羁押期间服管听教,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以盗窃罪各判处雷某、姜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笔者借此提醒那些好吃狗肉的食客:今后吃狗肉可得小心一些,以免吃到有毒的狗肉影响你的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