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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法院一审宣判刘琪华等四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作者: 胡佳   发布时间: 2020-07-14 09:01:11

近日,京山法院通过远程视频连线看守所,对被告人刘某华等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一审宣判,判处首要分子刘某华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妨害公务罪,数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其余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执行有期徒刑1年5个月至2年不等。

审理查明,2009年以来,被告人刘某华以其成立的“京山县某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为依托,进行高利放贷活动。被告人刘某华先后网罗了被告人李某国、张某强、许某和等人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行为12起,非法拘禁行动2起,刘某华同时实施了妨害公务等行为。

2012年4月,刘某华向夏某高利放贷200万元,月息5分,刘某华扣除2个月利息20万元,实际给夏某180万元。后夏某支付利息100万元。2013年5月,刘某华带领李某国等人威逼夏某还债,并安排两人跟踪贴靠夏某长达三个月,同年9月,因跟踪贴靠发生争执,刘某华安排的人对夏某拳打脚踢致夏某受伤。后刘某华将债权转让给王某,王某找夏某讨得180万元并将夏某公司的大客车强行开走变卖抵债。

京山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华、李某国、张某强、许某和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了以刘某华为首要分子,李某国、张某强、许某和为其他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集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了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