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人无故耍横殴打他人 以寻衅滋事罪分别领刑
作者:
袁达成
发布时间:
2014-04-17 10:5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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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法院刑二庭审理了一起在游戏厅逞强耍横无故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案。林某等四名被告人因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及拘役的刑罚。
林某系京山县一家公司的职工。2012年1月27日,林某到京山县一家动漫城玩游戏机,因投错游戏币而无法玩游戏,动漫城工作人员彭某上前解释,林某认为影响了自己的心情,遂邀约了潘某、戴某、秦某与黄某等人来到动漫城,将彭某拉到动漫城入口处围着彭某拳打脚踢,并拿着带来的钢管打砸游戏机动漫城,工作人员王某上前劝说,潘某持匕首抵住王某的脖子进行威胁。五人在听说有人报警后逃跑。经鉴定,王某、彭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砸毁的跳舞机、娃娃机等游戏机的价格为14000多元。案发后林某、潘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林某、原审被告人潘某、秦某、戴某逞强耍横,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上诉人林某、原审被告人潘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林某、潘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林某、潘某犯罪后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秦某、戴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林某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潘某、戴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以林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秦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戴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