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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到期不还:担保人应负连带偿还责任

作者: 李吉平   发布时间: 2013-09-23 15:24:09

   

近日,收到法院判决书的袁某、许某后悔不迭,就因为当初为董某借款担了保,一下子要替他偿还借款本金利息30000多元。

2011年1月,湖北省京山县罗店镇居民董某因经营需要,与邮政银行京山县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向该行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14.4‰,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前四个月只还当月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按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董某的朋友袁某、许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款担保合同上签了字。合同签订后,邮政银行京山县支行向董某发放贷款10万元,并与董某明确了分期还款计划。借款到期后,董某先后偿还借款本金69646.96元,利息9994.55元,余款未还。邮政银行京山县支行向京山法院起诉,要求担保人袁某、许某承担偿还责任。袁某、许某则抱着“我没用你一分钱,还款得找借款人”的心理对诉讼不予理睬,法院传唤其开庭也不到庭。

京山法院审理认为,董某作为借款人,逾期未履行合同确定的还款义务,应承担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袁某、许某作为借口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在董某没有偿还借款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邮政银行京山县支行要求其在保证范围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京山法院判决袁某、许某偿还邮政银行京山县支行借款本金30353.04元,利息4404.98元。袁某、许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董某追偿。

此案告诉我们,借款担保是要负责任的。担保的时候请大家先掂量掂量:这个人值不值得为他担保?自己有没有这个能力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