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团伙挖地道盗古墓未得逞主犯获刑10年
—盗掘古墓不按结果按行为论罪
2008年,一伙盗贼盯上了沙洋县后港镇的黄歇古墓,随后,又邀约多人帮忙盗掘,虽然最终没得手,但还是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40岁的男子郭某系沙洋县纪山镇人,一直对古墓有“兴趣”。早在2001年,郭某因犯盗掘古墓葬罪,就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郭某不思悔改。2008年7月,郭某询问朋友龚某(已判刑)、金某(在逃)、瞿某(在逃)是否对黄歇古墓有兴趣,三人均表示愿意去看看。郭某后联系牢友周某(已判刑),周某带他们到黄歇古墓周围转了转,四人均认为打洞盗挖黄歇古墓工程量太大,看能否试挖陪葬点。同年11月,郭某又与王某(已判刑)、文甲(已判刑)一起商讨盗掘黄歇古墓陪葬点,后周某带着黄歇村农民肖某(已判刑)与郭某等人认识,随后,郭某又让龚某(已判刑)到黄歇古墓附近进行探测,未发现黄歇古墓陪葬点。郭某不甘心,决定与金某、瞿某盗掘黄歇古墓,郭某等人在古墓周围走访,发现肖某家买下的两处废弃仓库离该古墓近,容易下手。于是,郭某等人找来肖某,策划借肖家的废弃仓库挖地道盗文物,并承诺挖到文物后可以分钱,肖某同意。
2009年5月至10月,郭某邀约荆州男子张某、文某到肖家的仓库内,挖地道盗掘黄歇古墓,并商定由金某、瞿某、郭某三人出资盗掘。在此期间,王某、文甲、瞿某、金某、郭某、文某、张某均参与挖掘,但最终未盗得文物。附近村民发现肖家仓库有一伙人行为鬼祟,遂向警方举报,此案事发。之后,肖某、周某、王某、文甲、龚某相继落网,依法领刑。2011年11月,文某、郭某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张某后被警方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郭某、张某、文某采取挖地道的方式盗掘属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其行为均构成盗掘古墓葬罪。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等作用,系主犯,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张某、文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判处张某有期徒刑3年,判处文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两人均处罚金1万元。荆门市中级法院二审认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