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今天是:           诉讼服务热线:12368
  • 新闻检索
网站首页 >> 法院文化 >> 法官文苑

审理网络著作权案件应注意的三个问题

作者: 向华波   发布时间: 2013-04-01 15:19:00

   

在审理网络著作权案件时,应着重处理好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特别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注意维护“通知与移除”规则的基本价值,除根据明显的侵权事实能够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形外,追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赔偿责任应当以首先适用“通知与移除”规则为前提。

二是注意准确把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过错标准,应以侵权事实明显作为认定过错的标准,不应当使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一般性的事先审查义务和较高的注意义务,同时,对于侵权事实的明显程度又不宜要求过高,防止造成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侵权行为的漠视或者放任,丧失主动防止侵权以及与权利人合作防止侵权的积极性。

三是注意处理好技术中立与侵权行为认定的关系。既不能把技术所带来的侵权后果无条件地归责于技术提供者,窒息技术创新和发展;也不能将技术中立绝对化,简单地把技术中立作为不适当免除侵权责任的挡箭牌。在审理涉及技术创新的著作权案件时,尤其要准确把握技术中立的精神,既有利于促进科技和商业创新,又防止以技术中立为名行侵权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