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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主张证据不足 法院情法理结合调解处理

作者: 民三庭:李园园   发布时间: 2014-10-08 08:31:56

   

近日,本院调解了一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化解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

一审中,陈某主张双方系租赁关系,对方不交纳租金构成违约,故此解除合同并主张收回房屋并要求谭某、袁某支付3年半的租金及欠交的水电费;谭某、袁某抗辩双方系以装修价值抵付租金关系,双方约定抵付15年,故其不需要支付租金,现其同意解除合同,但要补偿其装修价值。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对其各自主张无直接证据。原审查明,谭某、袁某与陈某在2010年10月份形成一套三室一厅房屋的租赁关系,期间谭某、袁某交纳了水电费,并花费近7万元装修了该房。陈某在2013年7月主张过租金。2013年10月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并引发肢体冲突,后陈某向谭某、袁某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主张收回房屋并要求谭某、袁某支付3年半的租金及欠交的水电费。谭某、袁某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在扣除租金和水电费后,陈某再补偿其4万元装修价值。原审判决谭某、袁某腾退房屋,支付自2012年7月起的租金和欠付的水电费,判决陈某补偿谭某、袁某装修残值2万余元。谭某、袁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均缺乏直接证据。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谭某、袁某确实对陈某所有的房屋进行了装修并居住在内,期间交纳了水电费,陈某在2013年7月时主张过租金。从情理上看,陈某出租房屋是为获取租金,若与谭某、袁某达成以装修价值抵付租金15年的约定,对其非常不公平;谭某、袁某在居住期间既然已经交纳了水电费,不可能不交房租,不符合交易习惯。从法理上看,租赁期限超过1年以上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房屋的,但未约定退租时的装修价值补偿问题时,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补偿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应在同意利用的范围内予以补偿,谭某、袁某也不能证明双方有装修补偿的约定,故只应在同意利用范围内进行补偿。从事理上看,双方当事人能够不签订书面合同为法律行为,必定彼此信任,双方因其他琐事导致信任破裂,进而解除合同,双方均有过错。

在此基础上,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最终达成由出租人补偿承租人装修价值1万元,承租人腾退房屋和支付水电费的一致意见,取得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