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山法院:法官倾心做调解 十年恩怨一朝结
日前,经过京山法院法官的倾心调解,一起双方当事人之间纠缠了十多年的房屋互易纠纷圆满调解结案,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
2001年,原告余某和案外人张某共同向某厂破产清算组购买了该厂位于办公楼二楼七间房屋,被告王某同时购买了该厂办公楼一楼房屋。2002年8月1日,在破产清算组的主持下,被告王某(甲方)与原告余某、张某(乙方)签订了一份《换房协议书》,约定:甲方用涉案房屋与乙方二人购买的七间房屋互换,甲方补偿乙方3.5万元,乙方换房人为原告余某。事后,双方互换了房屋,被告将房屋的所有权证及购房发票一并交给了原告,原告居住该房屋至今。被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关系,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协助办理过户未果,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两被告辩称,在其办理房屋过户的时候,原告没有协助,因此,自己也不会协助对方办理过户。对方在其所有的房屋一二楼楼梯口建造了一间杂屋,还要其出钱买回来,对方的杂屋系违章建筑,自己不会买单,且要求对方对占用楼梯口给予一定的补偿款。
经法院查明,原告余某、被告王某与被告李某原系某厂职工,涉案房屋系某厂所建的房改房,个人与单位按6:4的比例占有,登记在被告李某名下。对于这种不完全产权的房屋过户手续,法院经咨询房产部门后,必须先补足房款,转换成完全产权后才能进行交易。在法院将这一情况向原告释明后,原告自行到房产部门补足了房款,房产局将该房屋变更登记为完全产权,产权人为李某。原告将变更后的房产证复印件提交法院后,法院通知被告来质证,被告认为房管局的变更登记行为未经过其夫妻同意,到房管局吵闹,并要求房管局撤销变更登记,后房管局撤销了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性质恢复至起诉时的不完全状态,双方矛盾异常尖锐。
房改房过户有其特殊性,直接判决过户,会侵害国家利益;如果不支持原告的诉请,原告就将诉讼无门。为此,法院多次向双方做调解工作。找出双方利益的冲突焦点:一是被告在办理过户时,原告未协助,被告存在一定的损失;二是为彻底化解双方矛盾,已经为被告所有的两层房屋楼梯口所建的杂屋必须妥善处理。围绕这两点,反复向原、被告做工作,最后双方都做出了一定程度的妥协,被告同意协助原告办理过户,原告补足房款,并将杂屋交付给被告、给予被告补偿款5000元。在法院工作人员的参与下,双方一起到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对杂屋进行了交接。至此,一桩积怨十多年的案件,最终和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