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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疏忽忘买交强险,损害赔偿自己买单

作者: 沙洋县法院   发布时间: 2024-03-19 15:03:45

近日,沙洋县法院曾集法庭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负事故同等责任的范某因疏忽大意忘记投保交强险,需自掏腰包赔付8万元,一起来看看怎么回事吧。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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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24日,雷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沿沙洋县官垱镇某村通村路由南向北左转弯上沙洋县雷曾路时,与范某沿雷曾路由西向东行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雷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沙洋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雷某与范某承担同等责任。雷某伤后在沙洋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7天。范某驾驶的车辆交强险已过期未续保,仅购买了第三者责任商业险。雷某与范某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故雷某诉至法院,要求范某赔偿其经济损失10余万元,商业险保险公司赔偿2万余元。


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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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阅卷后发现,范某驾驶的车辆仅投保了商业险,没有购买交强险。经询问得知,由于其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到期时间不同,在交强险到期时忘记续保,直到发生此次交通事故才发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范某作为投保义务人及侵权人,对本应由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将由范某承担,且交强险的赔付不区分事故责任大小,只区分有责赔付和无责赔付,故范某要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全额赔付。考虑到该案事故车辆保险不足,判决后执行效果可能欠佳等情况,法官耐心对双方进行释法明理,最终经过调解,雷某与范某达成调解协议:由范某赔偿雷某各项损失80000元,由商业险保险公司赔偿雷某各项损失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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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路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规定投保交强险。这不仅是法定义务,也是受害者得到最大限度救济的权利,同时能够减轻肇事方的经济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郑重提醒,如果没有买交强险就开车上路,在发生事故之后,保险公司是不会承担理赔责任的,意味着车主需要自行承担所有的经济赔偿责任。广大司机在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驾驶的同时,也要注意自己爱车的保险期,在保险期届满前完成续保手续,切莫因自己的粗心大意而承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