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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存在 “三不两难”问题

作者: 张兵   发布时间: 2015-06-02 08:27:24

   

一是人员结构不合理。审判委员会是法院的一级审判组织,而不是行政组织。但实际上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主要由院领导和主要业务庭庭长组成,其行政化倾向比较明显,人员结构不合理。

二是讨论范围不明确。法律对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范围规定比较原则,导致基层法院随意扩大审委会讨论案件的范围,有的甚至将被告人刑期在3年以下的简易刑事案件也纳入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浪费了司法资源。

三是操作程序不规范。基层法院召开审判委员会随意性较大,有的委员因工作忙无法参与的情况时有发生,审判委员会没有明确的表决程序,往往是一人发表意见,其他委员随声附和,民主集中制原则没有真正落实。

四是回避制度难落实。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没有提前告知案件当事人,当事人无法提出对委员的回避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的回避主要由委员本人主动提出,剥夺了当事人申请委员回避的权利。

五是责任追究难落实。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其判决结果是集体作出的,应由集体负责,实际上往往是谁都不承担责任。有的案件承办人员想方设法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即使出现错案也往往难以追责,借此推卸个人的责任。

   建议:一是改善人员结构;二是明确讨论范围;三是规范操作程序;四是落实回避制度;五是严格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