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受处罚,法院努力促和解
作者:
朱瑞强
发布时间:
2014-03-31 16:11:53
仙桃市某不锈钢制品公司是从事不锈钢制品、熔喷布、塑料制品的加工与销售的企业。2011年5月1日,仙桃市某不锈钢制品公司与佛山市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签订《授权生产协议》,约定仙桃市某不锈钢制品公司以佛山市某不锈钢有限公司的名义生产、销售不锈钢管制品。仙桃市某不锈钢制品公司在自产自销的锈钢焊接管材上印有“XWS某20206A” 的印证,管标封签印有 “佛山市某不锈钢有限公司”、“建筑装饰用不锈钢焊接管材”、“优质精炼、质量首选”、“地址:佛山市南海区狮山科技工业园A区科技东路38号”等标注。自2012年3月2日至11月10日,仙桃市某不锈钢制品公司将上述标注的不锈钢焊接管材销售到钟祥市场,金额达70余万元。2013年1月16日,钟祥市工商局对仙桃市某不锈钢制品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其进行虚假宣传行为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仙桃市某不锈钢制品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同年3月8日,钟祥市工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对仙桃市某不锈钢制品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不服,将钟祥市工商局诉至法院。
此案经过一、二审,中院行政庭合议庭得知仙桃市某不锈钢制品公司无力承担20万元的处罚,缴清罚款后可能会导致破产的情形,决定对该进行协调处理,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最终,在经过合议庭四次协调工作后,钟祥市工商局认识到自身执法存在一定瑕疵,并考虑到上诉人的实际困难,与上诉人在庭外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仙桃市某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这起极有可能耗时长、判后执行难的行政处罚案件,通过合议庭成员的努力,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