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今天是:           诉讼服务热线:12368
  • 新闻检索
网站首页 >> 新闻中心 >> 案件信息

京山法院:交纳保费四五载 竟不知向谁买

作者: 李吉平、符丽   发布时间: 2014-10-13 09:35:46

   

买保险就是安康,在人保京山支公司业务员王某的推销下,顾某买了一份疾病终身险。连续缴纳四年保费后,顾某身患重疾花费大额医疗费用。在向人保京山支公司索赔遭拒之后,顾某将其告上京山法院,岂料庭审中,人保京山支公司辩称合同上加盖的印章是人保湖北省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其与顾某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

顾某当时就着急了,激动地说:“是你们公司的业务员向我推销的保险,前两年都是业务员上门收取的保险费,以后的保费我也是直接交到你们下设的营销部,我就是与京山支公司签订的合同。你们两年后才将保险合同交给我,也没跟我说是和湖北省分公司签订的呀!”

经法庭调查,人保京山支公司对顾某所述情况予以了认可。那么,顾某起诉的主体是否存在错误呢,合同的相对方究竟是京山支公司还是湖北省分公司呢?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保京山支公司接受了投保人顾某提交的投保单,却没有及时向投保人顾某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而是连续两年上门收取了原告缴纳的保险费,应当视为被告人保京山支公司做出了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双方之间的人身保险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合同上虽然加盖的是人保湖北省分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但因人保京山支公司系人保湖北省分公司的分支机构,上述情况的出现系人保公司内部管理原因造成,并不影响原、被告之间保险合同关系的成立。根据查明事实和法律有关规定,京山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公司赔偿原告顾某重大疾病保险金20000元。

此案的争议提醒人们,在签订、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保险公司一定要善尽解释说明之责,及时向投保人交付保险合同和票据,让人投“明白保”,投保人也要仔细审阅相关合同文本,防止被“忽悠”,权利得不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