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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协议书是否可予撤销

作者: 李瑞   发布时间: 2020-05-28 11:50:58

张某与苏某玉、王某之子苏某龙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取名苏某涵。苏某龙因意外身亡身亡。某公司对苏金龙的死亡赔偿110万元。张某与苏某玉、王某于2018年4月4日达成书面遗产继承协议书。后张某认为遗产继承协议书约定的分配方案显失公平,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协议。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遗产继承协议书是否应予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适用该条须具备两项要件,而该两项要件在本案中均不具备。

一、主观上民事法律行为的一方当事人利用了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这意味着,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意识到对方当事人处于不利情境,且有利用这一不利情境之故意。所谓危困状态,一般指因陷入某种暂时性的急迫困境而对于金钱、物的需求极为迫切等。所谓缺乏判断能力,是指缺少基于理性考虑而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或对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予以评估的能力。

本案中,1.2018年4月4日,遗产继承协议书签订时,张某虽因糖尿病住院,但医疗费用中有90%不用个人负担,剩下10%由苏某玉、王某负担,故其在签协议之时并没有陷入急迫困境而对金钱有迫切需求。2.张某虽有丧夫之痛,但并无证据证明其在2018年4月4日前后,有缺乏理性的其他行为。则张某仅在签订遗产继承协议书时失去理性、缺乏判断能力的可能性较低。3.遗产继承协议书上有张某父亲和母亲的签名及指印,说明其父母认可该协议的内容。此事实表明,张某一家人在签订协议时很可能在一起进行了利弊分析,故张某不存在意思表示不自由的情形。4.遗产继承协议书系双方在亲属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在法律服务所签订。张某若对协议内容有异议,完全可以暂时不签。其自愿签订后,却主张签约时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不符合一般人的经验判断。综上,没有证据表明,张某在签订遗产继承协议书时存在危困、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

二、客观上,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显著不相称。本案各方协议分配的,乃是其因苏某龙工亡获得的赔偿款。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的抚恤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据此,案涉赔偿款既非苏金龙的遗产,也非其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而是直接赔付给本案四位当事人的赔偿款。对此,该四位当事人协议分配,并无不当。

从四方协议分配的结果审查,赔偿款的分配兼顾了各方利益,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苏某龙既有抚养和照顾苏某涵的义务,亦有赡养和照顾苏某玉、王某的义务。苏某龙因故去世后的赔偿金,既包括抚恤金,又包括苏某涵、苏某玉和王某的抚养费等费用。从被抚养、赡养人的情况看,苏某涵当时仅四岁,离成年独立尚需时日。苏某玉和王某的家庭条件亦属贫困,故并不存在张某所主张的大部应归其所有的情形。就遗产继承协议的结果看,张某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赔偿金的分配,存在一方合法利益严重受损的情形。因此,遗产继承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并没有明显失衡,显著不相称。故法院未支持其该项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