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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保障被征收企业的合法权益
——京山某公司诉京山市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

作者: 本院   发布时间: 2024-08-12 16:06:50

基本案情:

原告京山某公司位于京山市的某项目征收范围内,同被告京山市人民政府就征收补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故京山市政府作出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以下简称《征收补偿决定》),对公司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各类补偿共计650余万元;公司在收到该决定书15日内搬迁完毕,腾让被征收房屋和土地,交付给征收实施单位。原告认为,被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程序和实体均不合法,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征收补偿决定》。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还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告并未举证证明其依法向原告送达了评估报告,保障了原告的该项权利,故该评估程序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征收补偿决定》因未赋予原告征收补偿方式选择权,存在明显不当。综上,判决撤销《征收补偿决定》并要求京山市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对原告的申请补偿事项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典型意义: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是促进新经济新业态发展的前提,也是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企业合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政府在征收企业的房屋、土地时应当严格遵守、正确运用征收补偿的相关规定。本案中,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程序中未依法送达评估报告和未保障企业对补偿方式的选择权,导致所作的《征收补偿决定》程序违法和内容明显不当。人民法院坚持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并重,依法撤销了涉案《征收补偿决定》,进一步规范了涉企行政征收行为,为企业恢复经营创造了良好条件,对企业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具有一定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