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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又犯新罪 数罪并罚取消减刑

作者: 袁达成   发布时间: 2013-12-27 15:19:52

   

 

近日,市中级法院刑二庭审理了一起服刑罪犯在监狱内实施的故意伤害案。服刑罪犯郑某除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后取消了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罚。

被告人郑某系湖北省沙洋熊望台监狱罪犯。因犯惯窃罪于19859月被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同月投入原沙洋一农场六中队服刑。又因犯脱逃罪,于20064月被沙洋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与前罪未执行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201012月经沙洋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七个月。

2013310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郑某在三监区生产车间因产品质量等问题与罪犯邓某发生争吵,邓某先动手掐住郑某的脖子,郑某踢了邓某一脚,造成邓某右侧睾丸挫伤、右侧阴囊血肿。邓某的伤某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郑某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应从重处罚。被害人对案件的起因有一定的过错,依法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犯因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时原减刑裁定应如何处理的意见》(法[2012]44号)的规定,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因被发现漏罪或者又犯新罪而依法进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法院遂以被告人郑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一年二个月二十九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