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残杀母女二人后抛尸被执行死刑
男子聂某成因琐事将一对母女残忍杀害后抛尸荒山,后被公安机关抓获。2022年3月25日下午,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罪犯聂某成执行死刑。
罪犯聂某成与女子李某某(被害人1,殁年43岁)于1990年代在湖北省京山市相识,后聂某成多次盗窃犯罪服刑,与李某某中断联系。2017年,聂某成与已嫁至云南的李某某重新取得联系,后发展为情人关系并同居。2018年8月初,二人商定共同出资在京山市城区购买一处房产居住,共同抚养李某某与其丈夫杨某甲所生的女儿杨某乙(被害人2,殁年4岁)。同年9月1日22时许,聂某成将从云南返回的李某某、杨某乙接到自己位于京山市永兴镇的租住处。9月2日下午,聂某成与李某某因购房资金问题和情感纠葛在租住处发生激烈争执,聂某成双手扼掐李某某颈部,致李某某机械性窒息死亡。杨某乙见状哭闹,聂某成担心被他人听到,遂用被子捂压致杨某乙机械性窒息死亡。之后,聂某成窃取李某某的银行卡、身份证、手机等物品及金项链一条、金耳环一对、合金手镯一只(前述首饰共价值5925元),并脱掉李某某的衣服,用铁丝绑住其双手和双腿,将李某某和杨某乙的尸体以及李某某的钱包、衣物等物品装入一个大纸箱内,驾驶摩托车将尸体抛至京山市新市镇观音岩林场天宝寨分场五堡岭北坡的灌木丛中,将纸箱及李某某的钱包、衣物等物品丢弃。同年9月3日至8日,聂某成持李某某的银行卡取款共计94500元,后将该款用于购买一间车库。2018年10月2日,罪犯聂某成在京山市石龙镇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另查明聂某成在2018年6月一起交通事故中肇事逃逸,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
罪犯聂某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聂某成杀人后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聂某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并逃逸,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聂某成先后以扼掐颈部、用被子捂压的方式残忍杀害被害人李某某和年仅4岁的被害人杨某乙,后又抛弃尸体、毁匿证据、窃取财物,所犯故意杀人罪确属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聂某成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罪犯聂某成以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交通肇事罪,数罪并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宣判后,罪犯聂某成服从判决,未提出上诉,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并依法上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判处罪犯聂某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于2022年3月25日下午将罪犯聂某成验明正身,在指定刑场执行死刑。执行前,人民法院依法安排聂某成以视频方式会见了其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