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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工匠建房无资质 房主是否存在选任过失

作者: 刘慧敏   发布时间: 2014-09-29 11:18:22

 

 

京山县的闵某已六十多岁,是位特困户,在政府的资助下,准备建筑房屋,便与王某约定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建该房屋。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安全合同书。合同签订后,王某即雇请工人施工。但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拉晃绳的工人在地面拉动晃绳,使预制板突然转动,撞到王某雇请的工人杨某,使其跌落到一楼地面上。杨某受伤后,住院治疗22天,花费医疗费24347.75元。2013年9月25日,经京山开平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杨某所受损伤构成十级伤残,护理时间为90天,后期治疗费为7500元。杨某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闵某、王某赔偿其损失。

此案经一审判决闵某因选任不具有建筑资质的王某承建房屋,需承担15%的责任,闵某需赔偿杨某九千余元。一审宣判后,闵某不服,认为其不应承担责任,其不存在选任过失,因为王某与其签订合同时是称其有建筑资质,让其承担九千余元的责任,其作为特困户无法承担。

在本案审理的过程中,查明闵某在建的房屋为一层平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村庄建筑二层(含二层)以上的住宅,必须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而村镇建筑二层及二层以下房屋及设施的建设、修缮和维护是可以由工匠进行承包的。由此可知建筑一层平房可以由个体工匠进行施工,王某作为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是可以进行一层建筑的修建的,闵某在本案中并无选任过失。

后经市中院组织调解,闵某愿意当庭支付杨某2000元解决双方的纠纷,并撤回上诉。杨某也不再与闵某之间发生任何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