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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四类矛盾制约着民事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

作者: 向华波   发布时间: 2014-06-30 09:12:07

   

一是案件数量激增与实际办案力量短缺之间的矛盾。民事案件数量激增、沉重的结案压力与实际办案人数减少之间的明显矛盾,严重制约了民事案件中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是案件结构变化与培训不同步之间的矛盾制约调解工作向专业化、类型化发展。随着新类型案件大量涌入,如何针对新类型案件开展调解的专门培训却未得到进一步强化,这使得之前经验丰富的法官们在审判实践中掌握的调解技能和经验不能完全运用于新类型案件的调解工作之中,对调解工作产生一定影响。

  三是第三方的介入致使当事人更多倾向判决而非和解。诸多侵权类案件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双方矛盾较为激烈,原告对赔偿数额的心理预期与被告的赔偿能力、法律能够支持的赔偿数额存在较大落差,导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同时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大多不接受调解,只接受判决,甚至有的保险公司不到庭应诉,这些都导致多数案件无法通过调解解决。大量的判决也带来了相应的负面效果,有些案件案结却事未了,双方矛盾继续激化、升级,上访、投诉事件屡见不鲜,形成了新的不稳定因素。

  四是法官年轻化、非本地化与调解工作对社会经验、社会阅历的需求之间的矛盾制约调解工作质量的提高。法官后备队伍的非本地化导致其不熟悉本区的乡规民俗和风俗人情,对社情民意了解把握不足,无法驾轻就熟掌握调解方法技能和技巧。另外,由于年轻法官社会阅历较浅,当事人易于对法官产生不信任感,使部分案件难以有效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