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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精神病复发,夫妻反目 法官反复做工作,和谐结案

作者: 京山法院:李吉平、张万启   发布时间: 2014-09-01 15:10:00

   

   4月22日上午,京山县宋河镇某村的蔡某随着一辆装着电视机、冰箱、空调、液化汽灶具等财产的农用车来到宋河人民法庭,办理与周某离婚的财产交接,法官清点核对完车上的财产后,蔡某又将1枚金戒指、1条金项链、1对金耳环及1万元现金交给法官。法官当场将这些财产交给周某的法定代理人、其母亲陈某收讫。至此,这场在双方家庭间闹得不可开交的离婚案终于和谐收场。

   2012年底,时年35岁的蔡某经人介绍与比自己小13岁的周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交往期间,周某的家长告知媒人,周某脑子曾得过病,媒人传话时则说成周某脑筋比较迟钝。蔡家因蔡某年纪大,家境也不好,就没有多说什么。经过近一年交往,2013年12月底,双方登记结婚。婚后,蔡某见周某每天吃两次药,求子心切的蔡某怕服药对孕育孩子不好,就将周某的药拿走不让其服用。因周某2007年身患精神分裂症,需长期服药控制病情。这样停药几天,其精神病复发,闹得全家不得安宁,蔡某只好继续让她服药,可心中却不是个滋味。蔡某认为周某刻意隐瞒婚前患有精神病史,欺骗了自己,遂在双方仅共同生活一个半月后于2014年正月16日把周某送回娘家,并随后起诉要求与周某

离婚。被告周某父母认为婚前告知患病情况,不存在欺骗。要离婚可以,蔡某要拿8万元给周某治病,少一分钱都不行!而蔡某则觉得周某家庭欺骗了自己,不仅不同意出钱,还要周家承担自己为周某购买“三金”(1枚金戒指、1条金项链、1对金耳环)及衣物的1万多元钱。宋河法庭受理此案后,在送达诉讼材料时向周某父母阐述了法律的有关规定,希望他们理性对待,随后又进行了一次庭前调解,经过做工作,周某父母降低了要求,要求蔡某给付经济帮助费3万元。而蔡某也同意给予适当补偿。开庭时,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法官又当庭进行调解,并发动双方代理人和旁听亲友分头做工作。经过两个多小时的调解,终于达成离婚协议,蔡某把周某的嫁妆拖到法庭,连同“三金”(1枚金戒指、1条金项链、1对金耳环)交付周某,另向周某给付经济帮助费1万元。这样便出现了本文开始的一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