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修店内倒车时轧死车下修车师傅 由保险公司比照交通事故赔偿
作者:
王晓明
发布时间:
2014-03-27 09: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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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驾驶物流公司的一辆货车,到汽车修理店修理轮胎。车修好后,黄某倒车出来的过程中,将车厢下的修车师傅赵某碾轧致伤。赵某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身亡。事发后,黄某受物流公司的委托,先向赵某垫付了20.5万元赔偿。经查,黄某驾驶的货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责任险。由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物流公司遂诉至法院。 在这起案件中,如何定义“交通事故”,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保险公司认为,本案事故既不是发生在道路上,也不是发生在通行中,不属于交通事故,故赵某的损失也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应当按照责任比例确定赔偿责任。 物流公司则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故本事故应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本院认为,事发时,车辆既已驶动,处于通行状态中,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规定,该事故可比照交通事故处理,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遂判决保险公司向该物流公司赔偿20.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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