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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
咨询
问题类型:
其他
【信件内容】
对2021.5:20:一审(2021)鄂0582行初1号《行政裁定书》判决不服。 附:《申请再审诉讼》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一、本案未超过诉讼期间。再审申请人认为:当阳市房改办2001.7.5批准本案涉房上市,再审申请人提起诉讼时并未超过20年。 二、本案具有延期诉讼特殊情况,同时也符合请求返还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主审法官审理本案误判、漏判? (二)法院裁决背离了“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的规定? 再审申请人认为,本次受理立案后法院以“诉讼时效失效”驳回再审申请人提起的行政诉讼,明显与前诉(2015年)裁定“诉讼时效抗诉”的驳回意见分歧。 (三)背离了“有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四)背离了“不动产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本案提出新的证据提起诉讼,法官以“时过境迁”或新的证据应由原告提交(实际上被告掌控)等种种理由驳回,背离了《行政诉讼法》第91条2、3款规定。法院并且以未经质证的虚假证据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违反了审案判案的原则。依法应当再审? 再审申请人认为,本案提交的其他证据,《委托书》系伪证,《协议书》不是原件,再审被申请人审核失职漏审;依法应当再审? 四、一审法院审理本案遗漏了诉讼当事人(当阳市房改办),未通知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影响公正审判。本案符合《行政诉讼法》第89条、第91条(5)(6)款的规定,依法应当再审。 五、关于本案请求“赔偿及采取补救措施”的诉讼,法院判决不予支持,是否合法? 六、提出如下四方面疑问? 一是:本案审批人(市房改办、房产处)受理、预告、送达行政行为,是否程序违法? 二是:本案审批人(市房改办、房产处)审核上市交易登记行政行为,是否实体违法? 三是:一审法院判决本案成在分歧,至今尚未统一,是否涉嫌漏审漏判? 四是:一审法院对遗漏诉讼当事人和涉案必备证据未举行质证环节,是否依法再审? 再审申请人:熊治成 2022.4.20 电话:13508605018 (注:接2022.4.12申诉信,祥情另外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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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熊治成
发信时间:
2022/4/23 9:50:52
【信件回复】
您好!您不服2021鄂0582行初1号判决,已上诉至本院,本院已作出终审判决。现仍不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向作出终审判决的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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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起
回复人: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2/4/25 15: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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