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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
再审超审限不立案
问题类型:
其他
【信件内容】
多年多位院领导信访接待日发现错案,中院监控可调阅。 2021.4.14按中院领导要求,提交申诉状,填写再审案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表。至今已过8个月。被告知本案特殊,具体业务庭不受理,立不了案。 根据最高法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 “四类案件” (一)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 (二)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 (四)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2021.6.22原被告平湖公安分局一副局在辖区派出所接待,在社区工作人员见证下,反馈承认当年办错案。宜昌中院判的案子,本案属于最高法规定的“四类案件”。 1995年宜昌城中城葛洲坝矿老板华立经营部经理唐显焜(葛洲坝集团法庭职工下海经商)为漂白行凶伤人(私闯学校打伤教师后与其子原告发生互殴)和买官宜昌中院葛洲坝法庭庭长(企业法庭),串通指使被告公安(办案程序颠倒使用作废公章泡制伪证)编造案情和法官采信伪证办假案枉法判决。明是原告不服治安处罚暗是矿老板买官窝案。 再审案件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表是不是走法律程序?在法律規定期限內中院的法律文书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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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王俊东
发信时间:
2021/12/8 16:19:33
【信件回复】
您好!依照法律规定,对生效的法律文书不服,申请再审是有时效规定的,请在有效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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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1/12/10 14:2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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